一、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如B超、CT、MRI、X光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具备以上第1条或第2条的可认定。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诊疗范围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
3.放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如骨髓抑制治疗、严重肠道反应治疗);
4.必须的支持治疗(如终末期的营养支持、疼痛治疗);
5.抗肿瘤中成药、肿瘤辅助治疗中成药和肿瘤中药方剂治疗;
以上限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处方。临床治疗恶性肿瘤使用广泛、疗效确切的药品(如乳腺癌使用碳酸钙,多发性骨髓瘤使用地塞米松和沙利度胺)可纳入;
6.按照卫生部门制修订的肿瘤诊疗规范的治疗期间与治疗后的相关检查、检验。
7指导肿瘤靶向药物使用所必须的相关基因检测(含检测结果不符合靶向药物使用适应症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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